香港显著控制人登记册(SCR)全指南:谁需要建?如何判定“显著控制人”?NR2、指定代表与罚则一文读懂


在香港,显著控制人登记册SCR)不是“可选动作”,而是所有本地公司(上市公司除外)的法定必做项。公司必须主动识别并记录背后真正“说了算”的人:直接或间接持股/表决权超过25%、可委任多数董事,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者。一旦有迹象,公司需在7日内发出通知索取资料,对方须在1个月内回应;登记册必须存放于香港,若不在注册办事处,还要在15日内递交NR2申报存放地点,并且必须委任可与执法部门对接的指定代表。未设、未更新或拒绝查阅均属刑事违法,最高可处25,000港元罚款并每日加罚700港元,虚假陈述更可被判监。本文将以实操清单的方式,带你一次读懂:谁需要建册、如何判定“显著控制人”、通知与回复的时间线、NR2 与指定代表要求、常见误区与避险要点。

香港显著控制人登记册(SCR)全指南:谁需要建?如何判定“显著控制人”?NR2、指定代表与罚则一文读懂

一、什么是“显著控制人登记册”(SCR)?谁必须保存?

自 2018 年起,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(上市公司除外)均须保存 显著控制人登记册(SCR),以提升最终受益拥有人(UBO)透明度。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其“显著控制人”,把资料记载并保持最新,并在执法人员(如公司注册处、税务局、警方等)要求时提供查阅与复印。不遵从属刑事罪行,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可被判处第 4 级罚款(25,000 港元),并可就持续违例加罚每日 700 港元

适用范围:在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下注册或前法例下成立的本地公司、迁册到港的公司,均须设立 SCR;上市公司豁免。


二、谁是“显著控制人”(Significant Controller)?

公司若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情形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,即属“显著控制人”;若通过层层持股或其他安排间接满足,也视为显著控制人:

  1.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超过 25%
  2. 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表决权超过 25%
  3. 有权委任或罢免公司多数董事
  4. 对公司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控制
  5. 对一家信托或合伙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,而该信托/合伙对公司满足以上任何条件。

层级穿透:若股东为公司(包括境外公司),需继续追溯至背后的自然人/法律实体;当存在自然人 A 通过上层公司对目标公司拥有显著控制时,A 与该上层公司均应记载为显著控制人。


三、公司需要做哪些“合理步骤”来识别显著控制人?

公司必须主动识别,而不是“有人告知才记”。法定步骤包括:

  • 审阅内部记录:成员名册、章程、股东协议、投票安排、董事委任权等。
  • 向可能是显著控制人的人士/实体发出书面通知,以及向可能掌握相关资料的人士发出通知。
  • 收到通知须求后,对方必须在 1 个月内回复;不按时回复属刑事罪行,可判处 25,000 港元罚款。若任何人就 SCR 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,可被判处最高 300,000 港元罚款及 2 年监禁(或简易程序下第 6 级罚款 100,000 港元及 6 个月监禁)。

7 日内发出通知:一旦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/实体是显著控制人,必须在7 日内向其发出通知;对方及其“相关人士”须于 1 个月内回复。  


四、SCR 必须记载哪些资料?

  • 显著控制人资料:姓名/名称、通讯地址、身份证或注册编号、成立/注册所在司法辖区(如为法人)、成为显著控制人的性质与程度(如“持股 60%”、“拥有多数董事委任权”)。
  • 登记册位置指定代表资料。
  • 时间线:记入日期、资料更新日期、公司发出通知的日期及回复情况。 公司必须持续更新;资料有变更时,通常须在获知 7 日内发通知,并在取得或确认资料后尽快更新登记册

五、SCR 存放地点与 NR2报送规则

  • 存放地点:须置于公司注册办事处香港境内的另一个地点。若不在注册办事处,通常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 NR2 表格申报登记册所存放的地点
  • 15 日时限:首次把 SCR 存放在该地点,或此后地点变更,须在15 日内NR2 通知注册处。
  • 豁免报送情形
    • SCR 与成员名册存放在同一地点,且公司已就成员名册地点提交过 NR2,无需再就 SCR 另行提交
    • SCR 存放于注册办事处,亦无须提交 NR2。

六、必须委任“指定代表”

每家公司须委任至少一名“指定代表”(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),协助执法人员进行与 SCR 有关的查询。指定代表可以是:

  • 常住香港的自然人(公司的董事、雇员或成员等);或
  • 持牌的 TCSP(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)、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等。 此要求写入《公司条例》 第 653ZC 条。未委任或无法提供协助同样可触犯刑事罪行。

七、谁能查阅登记册?是否向公众开放?

SCR 不对公众开放。但公司必须在执法人员提出要求时,立即提供查阅与复印。执法人员包括公司注册处、税务局、稽查、反洗钱与执法机构等。拒绝或阻碍查阅属刑事罪行。


八、不合规的法律后果与罚则(重点汇总)

  • 未设立/未保存/未更新 SCR,或不容许执法人员查阅:公司及每名责任人各自可被判处第 4 级罚款(25,000 港元);持续违例可再每日700 港元
  • 未在 1 个月内回应公司发出的 SCR 通知:通知收受人及其相关人士可被判处25,000 港元罚款。
  • 在 SCR 或回复中作出虚假/误导陈述:最高300,000 港元2 年监禁(或简易程序下第 6 级罚款 100,000 港元及 6 个月)。

九、常见问答(精选)

Q1:我公司只有两名股东,各占 50%。两人都要记载为显著控制人吗?

要。凡超过 25% 的股份或表决权,均属显著控制人;两名 50% 股东都要登记。

Q2:唯一股东是一家香港公司,是否只登记该公司?

不一定。若该上层公司背后存在对目标公司具有显著控制的自然人 A,则上层公司与 A 都要列入 SCR。

Q3:SCR 必须放在注册办事处吗?能放在秘书公司地址?

可以放在香港境内的其他地点(如秘书公司地址)。此时通常需在 15 日内NR2 报告地点;但若该地点与成员名册地点相同且已报 NR2,或放在注册办事处,则可免交。

Q4:多久要更新一次?

没有固定周期,但一有变更就要立即更新。公司知悉或合理相信资料改变时,须7 日内发出通知,并在确认资料后尽快记入登记册。

Q5:会向公众开放吗?

不会公开,但须在执法人员要求时提供查阅与复印。


十、实操清单(建议保存)

  1. 成立当周建立 SCR,并在章程、成员名册、股东协议中核对持股与控制安排。
  2. 绘制 UBO 穿透图,识别自然人/法人显著控制人。必要时向相关人士发出识别通知
  3. 7 日内发出通知;追踪1 个月回复时限,未回者记录跟进。
  4. 记载成为显著控制人的性质与程度,并记录通知与回复日期。
  5. 选择存放地点:注册办事处或秘书公司地址;判断是否需要提交 NR215 日内)。
  6. 委任指定代表(常住香港的自然人或持牌 TCSP/专业人士),保存其联系方式与资格证明。
  7. 建立变更触发器:股权变更、董事更替、投票安排改变、信托/合伙控制变化等,一旦发生即7 日内通知并更新
  8. 设立合规台账与年度自查(配合 NAR1 年度申报、银行 KYC 与税务合规保持一致)。(行业做法,基于上述法规要求综合而成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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